据中国之声《新闻晚高峰》报道,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“丢肾门”事件,以患者右肾萎缩、个别媒体报道不实而告终。目前“丢肾门”又有新进展。“丢肾门”当事医生胡波正在准备以个人的名义起诉最初刊发报道的安徽《新安晚报》。作为不实报道的受害一方,当事医生能否对媒体进行起诉?事件又有哪些新的进展?(6月3日央广网)
“丢肾门”事件刚刚尘埃落定。涉事医生胡波也已经恢复正常工作。但因为“丢肾门”而给涉事医生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,却挥之不去。涉事医生胡波决意起诉报道“丢肾门”的《新安晚报》,又将“丢肾门”事件所带来的思考再一次延展开来。按照医生胡波所言,此次诉讼,既为自己,也为整个行业,不管诉讼结果如何,都将值得尊重。
回顾整个“丢肾门”事件,因为对“丢肾”有不同的认知,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当事人刘永伟找来媒体进行了报道,因此,“丢肾门”见诸于媒体,为全国上下所知晓。然而,经过医疗部门权威认定,“丢肾门”最终定格在外伤性移位、变形、萎缩,即“非丢肾”这个事实。
当“丢肾门”峰回路转,媒体的报道是否符合新闻从业创作标准,是否符合伦理要求,就直接关系到“丢肾门”是蓄意炒作,还是进行维权式报道,这事关整个案件的性质,也事关当事双方权益,也对医疗行业产生相应的影响。
医生胡波决意起诉《新安晚报》,意义在于,此项起诉首先有助于医生胡波本人的声誉,大而化之,有助于医生这个群体,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应有的职业尊严。在医患双方发生医患纠纷时,既有医疗事故委员会等专业机构,也有医院方,患者方面,媒体,这些主体,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医患纠纷的解决起到作用。从理论上讲,医患纠纷的合法合理解决,对任何一个主体都将是有益的。特别是对医患双方这个直接主体。而媒体只不是这一纠纷的监督方,其作用不应扭曲,更不能成为主导方。
医生胡波的“名誉之诉”,将对《新安晚报》报道的客观性、全面性进行全面审视,有助于厘清相关报道是否遵循了新闻从业要求,也有助于整个医疗行业更加主动的医患纠纷放在法律框架下,有助于用法律的视角审视医院、患者和媒体的关系。因此,胡波的“名誉之诉”并不算晚,来的恰是时候,其提出诉讼应该理直气壮。
近年来,医患矛盾的矛盾已经屡次被点燃,其中不乏个别媒体的选择性报道,在建构和谐医患过程中,首先需要担当起责任是医院和医生,同样需要患者对医院的充分信任,即便存在事实上的不同认知和权益上的争论,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。而媒体的责任,应该自觉放在媒体新闻报道的职业要求和法律框架下来运作。媒体报道,其实是把双刃剑,对媒体自身而言,关键就在于是否遵循新闻伦理和法律规则。
“丢肾门”,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,需要通过澄清医疗救治的事实,需要澄清新闻报道的事实,给那些焦虑的心一个清楚的事实和一个行事原则。如此,不管是医院方面,患者方面,媒体方面,都会在“丢肾门”后的名誉之诉中,自觉寻找自己行为的法律坐标,也将有助于避免下一个“丢肾门”的再次发生。